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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梁平县 发布时间:2025-04-05 20:36:34 |
应该说,在二战之前,人格权的保护仅限于私法,近现代宪法产生之初,宪法典均未规定人格权的保护条款,如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787年的美国《宪法》皆未涉及人格保护的内容。 而一个伟大超拔、广赢赞誉的智识之士,除了成功,尚需其他食粮。[3] 英联邦诉鲁宾(Commonwealth v. Rubin),载《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律报告》卷165,页453。 很显然,在不同的时空,此种对于各有关事物重要性的判断会各各不同。理性地研究法律,很大程度上,就是研究历史。卑意所谓法律者,即此法庭实际上将会做出什么之预言也,而绝非什么矫饰浮夸之辞。为日益增长的法律报告所惧亦且一大错误。我指的乃是诉讼时效立法(statutes of limitation)和权利时效法(law of prescription)。 其时,契约与羊皮纸是分不开的。在此疆场,判决所能为者不过是将一特定人群在既定时空的倾向表达出来而已。一来,对特定思想家的重构不能过远甚至于完全偏离其原有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抱负,否则就是推倒重来自成一路而非重构。 [41]可见,维特根斯坦一开始就将自己的哲学定位为一种通过语言哲学的角度对旧有的认识论范式的改造。详言之,唯有预设基础规范并以之作为规制法律言说的规则,法治国才是可能的,人们也因而能在法秩序中相互理解。从上述七个论断可以看出,维特根斯坦意图在《逻辑哲学论》中完成的任务主要是为意义世界立法,为意义世界和物质世界划定边界。即便如此,关于凯尔森的法哲学思想,仍有两个现象值得我们关注。 [19] 参见张龑:《凯尔森法学思想中的新康德主义探源》,《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第19-20页。对于该句中Fall 一词,学界目前的常见翻译有事情、情况和实在。 因此,意义与意谓的区分突破了旧有的内涵与外延的范式,也改变了旧有的认为认知对象和知识之间是单一对应的想法。其中,如何把握凯尔森的规范理论深处所蕴含的哲学思虑,是一个关键问题。为此,凯尔森既反对将法律的规范性建立在任何单纯的事实或价值之上,亦即既反对任何关于法律规范性的自然主义或道德主义解释。[15]此外,凯尔森还借鉴了新康德主义另一位代表人物李凯尔特关于判断和效力的思想,即一个判断的意涵是客观的,独立于单个的主观判断行为,当且仅当它‘有效,它就是真的。 这种通过命题对事实的描述而被转置进入到逻辑空间所形成的意义世界,被维特根斯坦视为是一种事实的逻辑图像。这一剥离表明具体行为及个人的认知并不是规范的真正载体。[17] 【美】斯坦利•鲍尔森:《汉斯•凯尔森的规范主义》,载张龑编译:《法治国作为中道—汉斯•凯尔森法哲学与公法学论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48页。正如笔者之前所介绍的那样,康德在其认识论中区分先天和后天两个概念,先天指的就是在发生上早于经验。 其中,又以普特南的思想最为重要并对法理学研究影响最为深远。[26]以上仅仅是意义与意谓之间的联系的一般规律,在一些特定情形中,不同语词或语句的意谓对应的是不同的东西,有些意谓是直接的而有些则是间接的,有些语句甚至是只有意义而没有意谓的。 [36]其实,无论维特根斯坦当年对康德的研究到底到了多深的程度,《逻辑哲学论》的整体思想结构和康德的认知论之间的对照关系,还是比较清楚可见的。但是,这套法则自身是不能被直接定义或言说,因为它们构成了我们有意义言说的全体。 [25] 意谓一词是对德语词Bedeutung的翻译,意义对应的则是Sinn。例如,我们会询问是不是真有高鹗其人,然后做历史学的考证来看高鹗是一个确实存在的人物,还是民间传说中子虚乌有的人物,抑或他其实是我们之前认识的另一个人。尽管不同学派根据不同进路对法律规范性进行了大量论述并得出各式各样的结论,但凯尔森在纯粹法理论中所提供的进路,毫无疑问是自上个世纪以来最为深刻、彻底的理论尝试之一。另一方面,则需要以此种形式的意义理论来重新省察乃至于在必要的地方重构凯尔森的法哲学。[39] 参见[奥]维特根斯坦,[奥]弗里德里希•魏斯曼:《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学派》,徐为民,孙善春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33页。这对任何读者来说,都是难以充分把握的。 一、凯尔森法哲学的认知论基础与先验论证 法的本质及其规范性的来源是法哲学研究中经久不衰的核心主题。当代最为重要的弗雷格研究者之一,美国哲学家泰勒#8226;布尔格(Tyler Burge)从弗雷格的理论中区分出意义的三种功能,它们分别是呈现的模式(mode of representation),固定意谓以及在缺乏主词的语境种作为表达内容的外延。 一方面,它肩负着凯尔森法哲学中最为根本的一个任务,即将主观意义转化为客观意义的先验逻辑条件。对于凯尔森而言,实现前述目的的关键就在于将法律科学作为一门认知科学,同时通过明确认知的对象的性质和特点来把其他不相干的对象排除在外。 上述两点对于重构凯尔森关于法律规范与意义的论断而言,十分重要。4. 思想是有意义(sinnvolle)的命题。 四、结语 理论认知是一个累进的过程,缺乏中心视角的定位,即便在个别论题上能偶有所得,最终也难以串成一条珍珠项链。反之,若没有基础规范所代表的这套规范结构,我们则不可能有意义地言说法律语句并形成相互理解。因此,纯粹法之纯粹在使法律规范独立于自然科学所关注的经验事实和伦理学所关注的价值等对象,从而使得法律科学能作为一门独立的体系并使关于法律的探讨避免沦为政治争吵或价值混战。基础规范为法律语句的合法言说所预设,应是凯尔森的理论要最终达致的结论。 维氏早期思想的这种先验成分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第一,当我们知道某对象并试图说出我们所知时,我们的表达所指向的是在本质上使实然得以可能的基础,即我们的表达所指向的并非为对象何以如此,而是对象之所以如此的限制和条件。为此,康德指出人类知识有两大主干……这就是感性和知性,通过前者,对象被给予我们,而通过后者,对象则被我们思维,[9]通过这两种方式我们相应地获得了直观和概念作为构成我们一切知识的要素,直观和概念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例如,维特根斯坦常用sinnlos指瞎扯或胡说八道。然而,基础规范自身的存在却成为了一个更为难解的迷题。 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说在逻辑空间中的诸事实就是世界,[43]这句话看似难以理解,但结合本文之前的阐释,还是能够明白这句话的主张的。文章来源:《人大法律评论》2019年第1期。 一个应然命题之所以能具有意义,前提在于其成立或为真,而其之所以成立或为真,在于其在上有另一个规范予以授权。[51]这其中的第三层内涵对于康德的先验概念而言尤为重要,因为其揭示了先验这一概念是与认知活动及其对象相关的,它通过经验直观与认知对象联系在一起,但它不直接规定对象知识,而只是为这种知识提供形式条件或‘立法。在德语中,两者都可以表达汉语中的意义或意思,但Sinn也可以指含义,思想及合理。而先验知识有三层内涵:第一,它是有关时间空间形式、范畴和理念的先天可能性及先天运用的知识。 这套法则是我们的相关行为预设的,在我们的相关的实践中被显示出来。当代著名的维特根斯坦思想研究者贝克(G.P. Baker)和哈克(P.M.S. Hacker)对此做出了十分精当的论述。 否则,该共同体只能是有法律而无法治。关键词: 凯尔森 基础规范 意义 法治国 维特根斯坦 凯尔森的法哲学已被译介、引入国内学界多时,其著名的纯粹法理论以及相关概念与论断已为学界所熟知。 康德将人类的知识分为两类,它们分别是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前者是借助判断的主词和谓词的同一性所做出的说明性判断,而后者则是不借助这种同一性所做出的扩展性判断。换言之,我们在法律言说中使用了如应该或应当等规范性语词的句子之所以能具有特定的意思,其根本在于这些句子背后有一套由具有效力的规范构成的体系,其作用正如维特根斯坦所阐明的逻辑句法对于语言活动的规制和建构一样,因而我们才能用法律语句进行表达和理解—我们在遵守规则的同时也在运用规则,从而产生相互理解并据之以调整、评价相关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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